昨天下午,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律师们就“醉驾入刑”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观点一:有些人对最高法的相关解释产生了误读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醉驾入刑”。
“醉驾入刑”实施期间,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的表述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
讨论中,公安部首先发表了在醉驾案侦查中的立场。公安部称,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随后,最高院也正式对醉驾案件审理表态。最高院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最高院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前两起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
在公安部、最高院分别针对“醉驾入刑”执行上表态后,最高检也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省律师协会总监事、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首席顾问郑剑民律师告诉记者,自己是支持张军的观点,而且最高法对醉驾入刑进行司法解释无可厚非。
郑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立法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在审判实践当中就如何具体运用法律进行解释。
郑律师认为,最高法也并非突破刑法,其用意在提醒广大法官,回到罪刑法定本身,回归到必须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才动用刑罚上来。因为在刑法总则就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郑律师认为,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担心“最高法的相关解释”可能会让个别人钻空子,甚至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他认为这样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持这种观点是人们对最高法的相关解释产生了误读。郑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作为审判醉驾的参照,确保准确适用刑罚手段依法惩治醉驾犯罪。郑律师认为,醉驾指导性案例作为审判醉驾的参照发布后,完全可以保证司法公正,能使醉驾审判工作界限进一步明确的。
观点二:公安部一律立案与最高法慎重处理不矛盾
对于“醉驾”如何入刑的争议,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方壮毅认为,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没错,醉驾不一律入刑也没错。因为刑事立案之后并非一律都会入刑,还可能会视情况予以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判决等,公安部一律立案与最高法慎重处理,并不矛盾。
方律师举例说,如果有人在凌晨2点钟喝了两杯啤酒,酒精含量刚刚超过80毫克,想到饭店离家就200米,而且半夜也没什么车和行人,于是他就抱着侥幸心理把车发动了,刚开了几米就被警察抓了。
方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在形式上完全符合醉驾的规定,但醉酒程度很轻,行驶距离很短,而且又不是完全失去控制,危险性很小,认为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另外,从司法人性化的角度来看,常常讲司法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不论情节,醉驾一律入刑,对个人来说会留下前科,由此带来的社会效果并不一定好。
方律师认为,醉驾应该是原则上入刑,而醉驾不入刑仅仅是例外,应当是极少数特殊情况才能适用,而且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细化规定予以明确。
方律师还解释说,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醉驾作出了新的处罚规定,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即使醉驾行为够不上入刑的标准,还有相应的行政手段对醉驾这一危害行为作出处罚。
方律师还认为,除刑罚外,行政处罚也是应对酒驾和醉驾的有效手段,在这一问题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对“醉酒驾驶行为危险性认定”确定一个标准并予以细化,有醉驾行为未达危险程度标准的予以行政处罚,达到危险程度标准的予以刑事处罚。
观点三:醉驾造成严重后果应以重罪定罪处罚
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李仁功律师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因此,只要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构成醉酒驾驶。
李仁功律师说,如果因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导致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将有违刑法之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说,对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即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定罪处罚。
李仁功律师表示,从深远影响看,无论何种身份的人,一旦在因醉酒驾导致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面临的将不仅仅是刑事处罚,还会给个人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公务人员,会面临被开除的巨大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