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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又现争议。先是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表态称,并非所有醉驾都是犯罪,随后,最高法下发通知,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就在人们心生疑窦之时,公安部表态,凡是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刑法、法院、公安这些前后有差别的表态,让人们对醉驾入刑的未来有了微妙的变化。来看看大家的观点吧。
醉驾入刑天窗为谁开
醉驾入刑在汹涌的民意推动下,终于成了现实。然而,人们还没从兴奋中找到支点,最高法院的一道关于轻微醉驾的“赦免令”,又把很多网友“一路畅行无醉鬼”的好梦击碎,——莫非事先关于醉驾的雷声大雨点小的推测,真的就成了现实?
出台这样的解释,最高法院有着慎刑的考虑,因为在各地醉驾的第一人的庭审中,法官们听到的是“悔”声一片。那么,亲爱的法官们,丧生在醉酒者车辆下的死者亲属的悲恸声,你们听到了吗?醉驾入刑为人们安全出行筑起一道安全线,轻微醉驾不入罪,无疑是开了一个口子。接下来,轻微醉驾如何界定,取保候审会是哪些人能享受等诸多问题于公众来说,很难有说服力。在钱权交易无法杜绝的社会现实下,公众的担忧不是没有理由的。
诚然,我国处级以上的官员都可以配有专车,此番解释并非针对高官。那么,他们的亲朋好友也会配专车吗?“我爸是李刚”言犹在耳,至今仍让人不寒而栗。还有,在民众对司法公正还心存疑虑的时候,轻微醉驾不入刑能否演绎成“有钱不怕醉驾”?会不会到地方上成了法律的“天窗”程序?恐怕没人给个明确的答复。
总之,更大的量刑弹性空间,就意味着更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倘若有钱有权的醉驾,都是情节轻微,可以不入刑的,而没有门路的醉驾,一律都是要严惩的对象,那么我们之前的倾情呐喊逝者的鲜血不就白费了吗?
最高法“突然”关心醉驾难免遭质疑
醉驾入刑是刑法修正后司法部门面临的新问题。最高法在职权范围内就此规定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比如醉驾是否适用保护被告人权利,即“变更强制措施”、如何把握和拿捏对醉驾的量刑定罪,以及对法官进行司法培训、业务指导,推动醉驾入刑法律条款落地生效,促进司法公正等,是职责所在。
当下最高法正式下发通知认为“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再次引发舆论和坊间激烈争论。有人质疑“为何抓了还能放”、有人担心“有人走‘后门’”和“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等等,持这些观点的人不在少数,是一个庞大的群体。
我承认律师所言有道理,比如对醉驾在定罪问题上“不能扩大化、简单化和情绪化”、“要结合具体案件的醉驾案情来定罪”,也承认最高法是依法履行职责,可我认为,正因为这样,最高法更应该反思:正常履行职责为何遭舆论质疑,而且人数如此之多,声浪还比较高?
最高法的行为给人这样一种感觉:很匆忙,仿佛一夜睡醒了一样,“突然”关心起“醉驾一律入刑”来。吊诡的是,此前最高法没任何反应。在司法公信力不高的语境下,最高法先冷后热、“突然”关心醉驾的态度难免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和怀疑:最高法为何选择在这个时候对醉驾入刑“指手画脚”?之前最高法干什么去了?难道最高法要拉“打击醉驾”的后腿不成?
“醉驾入刑”复杂化可能会 削弱法律效力
日前,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有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经媒体迅速传播后,引发公众热议,反对张军言论占了绝对优势,更有新华社记者撰文“‘醉驾入刑’解释权应归全国人大”,使最高法副院长的说法成为众矢之的。
公安机关在“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后,对酒驾、醉驾的认定标准十分明确,没有什么“弹性”的成分,如果按照最高法副院长张军的有关说法,无疑是将醉驾案件明了的问题复杂化。
“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后,公、检、法的工作压力都会有所增加,特别是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查处一例醉驾,从依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标准检验涉嫌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到固定证据、整理醉驾案卷、领导层层把关审批,工作量相当大,好不容易移送到检察院,经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时,却因醉驾者“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刑责”,长此以往,会使公安交管部门查处酒驾、醉驾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更难以体现“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这样会直接导致“醉驾入刑”的硬性刑法变得“弹性十足”,法律效力也随着这些人为的“弹性”而削弱。
法院方面在审理检察机关公诉的醉驾案件时,只要醉驾者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证据确凿,就该依法判处醉驾者拘役。《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这样一个“宽严相济”的《刑法》条款,法院方面在判处醉驾案件上应该没啥难处,法官方面完全可以根据案卷的内容来判别醉驾者的危害程度,从而在量刑上考虑是从严还是从宽。
防微杜渐也是醉驾入刑的目的
针对最高法的“醉驾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网友颇有微辞,主要还是担心与忧虑。首先是“醉驾危害轻微”没有一个标准,甚至也不好制定出标准;其次,“慎重追究刑责”容易让人“想偏”,追究刑责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慎重,特别强调“慎重”,言外之意就是可以免予刑责。一向喜欢喝酒的驾驶员若获悉此消息,说不定中晚餐喝上二两小酒,以示“庆祝”——今后只要咬定自己“醉驾危害轻微”,刑法也不能拿自己咋的。
醉酒驾驶入刑,法律很清醒;慎重追究刑责,法律犯糊涂。当“后果很严重”时才治罪,不能说没有惩戒与警示作用,但有“马后炮”之嫌。更何况,“醉驾入刑”是经过民意的充分发酵,真正施行时,法院、法律与公众都不能动恻隐之心。
其实,防患于未然、防微杜渐,也是醉驾入刑所要达到的目的与初衷。处罚是手段,预防是目的;入刑是手段,杜绝是目的。如果说,醉驾是“过程”,那么,肇事是“后果”。治“后果”的罪,也要治“过程”的罪;“过程”是进行时,“后果”是终点站;治“过程”是避免“后果”。这里面的逻辑关系、因果关系,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形成法律共识、法治共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初,就给醉驾者及醉驾行为留下免予刑责的“预期”,这比喝上几两酒的刺激性还大。
今天留下一个“口子”,来日可能让醉驾入刑“破堤”。社会是复杂的,往往权力与金钱可以让醉驾危害程度“降低”,关系与公关可以让醉驾危害程度“下降”,这就会给社会带来新的不公正与不公平。醉驾入刑,更要“慎言”,一切以法律为准绳,让法律说话,以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
醉驾可取保候审是有害的多此一举
醉驾入刑,体现了国家打击醉驾绝不手软的坚定决心,只要司法、执法不走样,必将对醉驾行为起到极大威慑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似乎并不想发挥“醉驾入刑”的震慑教育作用,先是表态“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接着是“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逐渐把刚性的法律变成了一根伸缩性很大的“橡皮筋”。这不仅不利于打击醉驾行为,而且严重伤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使得法治变成笑谈。
至于醉驾被刑拘后可否视案情取保候审,这本身不是一个问题,其前提是必须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程序后,是否可以对醉驾人采取取保候审,完全可以由法官来独立判断,而不需要最高法多此一举的指导。
刑罚的基本原则是可以“数罪并罚”,但不可以“一罪多罚”。在刑罚上,取保候审本身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拘留就应该解除。虽然审判之后,还是有可能判处拘役的刑罚,但效果将大打折扣。根据人们的认识规律,处罚的及时性原则坚持的越好,教育的效果也就越好。现在,最高法违背法律精神,将醉驾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提前到“刑拘后”,这本身就是不严肃的,也是不利于发挥刑罚效果的。
醉驾,取证非常简单,审判也不复杂。不管涉及谁,法院只需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即可。我们一方面要求对醉驾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在千呼万唤的“醉驾入刑”之后,却又不愿意刚性执法。打击醉驾,是对人民负责,是对生命负责。“醉驾入刑”有着厚实的民意基础,最高法在决定“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之前,是不是也应该问问民意呢?
“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别成脱罪借口
众所周知,“醉驾入刑”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大对醉驾的惩处力度,提高威慑力和教育作用,遏制和杜绝醉驾现象,预防因醉驾给他人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以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实上从“醉驾入刑”执行的近20天情况看,应当说“醉驾入刑”效果相当明显。前几日媒体报道,今年“五一”小长假期间,全国未接到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酒后驾驶交通事故保持大幅下降,其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7.6%和54.6%。
“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听上去这种理解很宽容,很人性化,考虑到醉驾行为的情节轻重情况,带有实事求是精神。不过,在笔者看来,此举不仅与法治精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而且可能给醉驾人员找到一条最好的脱罪借口。
从法律角度说,醉驾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实际上与醉驾情节轻重本身无关。与醉驾情节轻重有关的,其实只是法院判决时的量刑,而不是犯罪性质认定本身。说白了,不能因为情节较轻就否认犯罪事实。
再者,“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实质上就是打破当前各地警方采取的一刀切定罪模式,从实际操作角度说,醉驾根据情节轻重定罪模式,不但不利于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醉驾现象,相反成为一些醉驾人员的脱罪借口。在当前的人情社会中,很多有车一族属于权贵阶层,可以轻松地找关系,以没有发生危害和造成后果作为情节轻的理由,免除成为犯罪分子的事实,逃避法律的制裁,后果将不堪设想。
引导依法对于醉驾定罪不可或缺,但是不能误导,更不能脱离常识和背离法治精神,以致给打击醉驾工作带来混乱,危害公众安全。
“并非醉驾都入刑”是在和法律玩游戏吗?
无论是酒驾还是醉驾,都是一种公然漠视法律和他人生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危害,却要一意孤行的人,却要偏袒他们,这不仅仅是在和社会开玩笑,还和庄严的法律玩游戏。这不是变相助长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既然醉驾不都入刑,那么故意谋杀也就有可能成了过失杀人,有权、有钱、有关系的即使轧死人也会从轻发落,无权、无钱的活该成为法律制裁的倒霉鬼吗?
其实,这个社会,能喝酒,喝醉后还敢开车的都不是一般的人。穷人哪怕喝得烂醉,他想去驾驶,也没有这个机会。看看那些新闻中,酒驾、醉驾肇事的都是什么人?不是有钱的就是有权的。5月1日才过去几天啊,这些醉驾被抓的恐怕在羁押的地方凳子还没有坐热呢,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出这个并非醉驾都入刑放行通道来了。现在有了并非醉驾都入刑这条金科玉律,那么以后我喝醉了酒想开车还怕什么?上面有人、有钱的只管大胆喝醉后无所顾忌地往前走!
法律在一般人的心里都是至高无上的,是神圣不可触犯,是必须贯彻执行的,这是法律的权威性。如果法律因为某个权威而朝令夕改,那么神圣的法律和小孩玩的游戏又有何区别?还如何取信人心?
醉驾取保候审,何必“新瓶装旧酒”
最近最高法针对醉驾入刑,一再强调“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引起公众与媒体的质疑。确实,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既然如此,为何引起公众群体性焦虑呢?
无论是“危害轻微慎重追究刑责”,还是“取保候审”,都是法律早已酿造好的“旧酒”,即便是有部分公众不清楚,但法院与法官肯定是知道的,为何一而再,再而三“新瓶装旧酒”?
醉酒驾驶入刑,法律很清醒;慎重追究刑责,法律犯糊涂。当“后果很严重”时才治罪,不能说没有惩戒与警示作用,但有“马后炮”之嫌。更何况,“醉驾入刑”是经过民意的充分发酵,真正施行时,法院、法律与公众都不能动恻隐之心。
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从来“不轻微”。惨痛的教训、血的教训早已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这一次你“免予刑责”,他下一次胆子就会更大,说不定,由之前的“危害轻微”升级为日后的“后果很严重”。当事人会后悔,法律可能更“后悔”。没有后悔药,只有“醒酒剂”——醉驾入刑,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