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纳入工伤的范围;工伤保险待遇将大幅度提高;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将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1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主要有7方面的变化。1月14日,深圳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七个新变化逐个数
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透露,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更好保障职工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调整,主要有七个方面新变化。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同时强化了责任意识,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深圳市因工死亡、因工致残的工伤待遇具体提高情形见相关链接)。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 “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七是体现以保护工伤职工为本。为使工伤职工权益得到保障,新《条例》规定未参保的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此外,2011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待遇垫付做了规定,即未参保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其后向第三人追偿。目前,国家、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在制定该垫付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职工个人不负担工伤保险费
黄险峰透露,新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工伤保险待遇挂钩。他提醒参保人,为保障自身的工伤保险权益,单位职工应及时、定期查询本人的工伤保险参保信息,查看用人单位是否为本人参加工伤保险、是否按低于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有中断参保或修改参保信息等损害本人工伤保险权益行为。目前,个人可以通过深圳社保局开通的个人网页、银行卡绑定、前台打单等方式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黄险峰表示,为贯彻落实新《条例》保护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和意图,该局将加大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稽核,对未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参保人若发现用人单位未为本人参保,可向社保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链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等同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