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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被卖“猪仔”又遇车祸致残
2011年01月07日 13:58 来源: 深圳特区报 编辑:文莹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3年前,深圳某中学组织14名老师到四川稻城旅游,没想到途中发生翻车事故,14名老师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老师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更让老师没想到的是,校方和某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竟被几经转让。因多次与某旅行社沟通无果,某中学将某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28万元。一审法院判某旅行社赔偿某中学11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

       3年前,深圳某中学组织14名老师到四川稻城旅游,没想到途中发生翻车事故,14名老师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老师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更让老师没想到的是,校方和某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竟被几经转让。因多次与某旅行社沟通无果,某中学将某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28万元。一审法院判某旅行社赔偿某中学11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

        14名老师旅游被“层层转让”又遇车祸

       某中学诉称:2007年7月6日,该校和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某旅行社”)罗湖营业部签订《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由某旅行社组织该校14名老师到四川稻城旅游,并支付了5万元预付团费。

       7月15日,某旅行社安排14名老师乘坐中巴车从稻城到康定。途中,中巴车从高山向下行驶时,由于司机操作失误刹车失灵,整辆车往下冲,司机只得主动撞向山坡以阻止车辆下冲,最终车辆侧翻,车上14名老师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3名老师伤势严重,不同部位发生骨折。

       事发后,14名老师被送往当地医院,经过简单治疗后又转往成都骨科医院手术。出院回到深圳后,3名伤势较重的老师又多次到医院治疗、手术。伤势最重的一名老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权某某超速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校方了解到,某旅行社将他们的合同转让给成都一家旅行社,成都这家旅行社又转让给当地一家旅行车公司,最后旅行车公司又将他们交给挂靠在其名下的个人权某某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经过“层层转让”,双方的合同实际由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履行,车辆的检修没有经过严格把关,导致车祸发生。

       此后,某中学和某旅行社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调,双方在2008年7月签订了《旅游车祸理赔协议书》。但此后某旅行社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某中学认为,某旅行社没有经过其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让给他人,这一行为和发生车祸存在极大关系,属于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严重过错,应该对该校14名老师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校遂将某旅行社公司和其罗湖营业部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该校已交的团费5万元,并不必支付剩余2.1万余元团费,同时按照《旅游车祸理赔协议书》赔偿14名老师损失21万余元。

       某旅行社:反诉追讨2.1万团费

       一审开庭时,某旅行社方辩称,某中学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双方只是合同关系,某旅行社并未对某中学实施人身损害侵权。某中学最多只能作为14名老师的委托代理人出庭,无权作为诉讼主体向其索赔。此外,某旅行社已经和他们达成协议,就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退回部分团费,某中学不应要求退回全部团费。导致伤残的王老师也和某旅行社营业部就赔偿在协议中进行了约定。

       某旅行社还认为,他们不是此案的实际侵害人,且为14名老师投保了旅游意外保险,而接手的四川某旅游公司也投保了保险,赔偿应该以保险公司的赔付为准,应该将保险公司和四川方面的旅行车都参与此案诉讼。

       某旅行社方还提出了反诉,要求某中学支付拖欠的旅游团费2.1万余元。

       一审:某旅行社赔偿11.4万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中学14名老师在旅行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一般情况下,某中学不是人身损害被侵权的一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但是事发后,某中学代表14名老师和某旅行社签订了理赔协议,14名老师在协议上签字。诉讼期间,14名老师均确认,就人身损害赔偿部门判决所得归14老师,某中学是代表14老师提起诉讼。因此法院认为某中学的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理赔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交通事故已经过去3年,某旅行社方没有及时赔偿游客的损失,责任在其自身。其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一方,应当先行对事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期待保险公司赔付后才予以赔付,或者要求其委托接待的当地旅行社、运输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至于团费的返还问题,因为某旅行社同意扣减1.59万余元未发生的团费,因此某中学还需支付给其5290元。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旅行社营业部应支付某中学14名老师的赔偿金共计11.4万余元,某旅行社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中学还需支付给某旅行社剩余的团费5290元。

       二审:当庭未能达成调解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某中学认为,该校不应支付给旅行社团费5290元,因为只有旅行社按理赔协议支付一期赔偿款后,才有权要求该校支付剩余团费。受伤致残的王老师的赔偿款差额应该在此案中一并审理。此外,某旅行社公司应承担此案的连带赔偿责任。某旅行社方则坚持认为,某中学无权就14老师的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同时希望法院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

       二审法院主持了调解,但双方未提出具体方案。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部分受伤老师到庭旁听了庭审,受伤致残的王老师愤怒地说:“事故发生3年多了,旅行社没有给我们一分钱赔偿,这个案子非常清楚,他们就是想推卸责任!”老师们希望法庭尽快对此案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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