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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酒后驾宝马车撞人致死逃逸案
2010年12月02日 09:46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编辑:文莹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备受社会关注的公明交警中队民警王凤礼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撞人致死逃逸案昨天(12月1日)又有新进展。时隔两个多月后,宝安法院再次开庭,与初次开庭不同的是,控辩双方在王凤礼是否主动投案上达成一致,均认为王凤礼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交警酒后驾宝马车撞人致死逃逸案昨日再次开庭

         控方认可王凤礼有自首情节


首次开庭时王凤礼被带入法庭。(资料图片)

       备受社会关注的公明交警中队民警王凤礼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撞人致死逃逸案昨天(12月1日)又有新进展。时隔两个多月后,宝安法院再次开庭,与初次开庭不同的是,控辩双方在王凤礼是否主动投案上达成一致,均认为王凤礼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昨天下午4时许,由主审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再次对案件进行审理。公诉方宣读了几份新证据,包括宝安交警大队、宝安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及公明交警中队领导出具的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这些新证据均证明王凤礼有自首情节。王凤礼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在案件调查期间,王凤礼曾主动打电话给中队领导,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公诉方宣读新证据后,法官问王凤礼有没有异议时,王凤礼称没有。虽然对新证据没有异议,但王凤礼和第一次开庭一样,再次对受害人致歉,并向法官请求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早日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昨天的庭审仅仅进行了20多分钟,被告人王凤礼的亲属及部分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受害人邹为贤的父母并未出现在法庭上。记者庭后电话联系了仍在安徽老家的邹为贤的父亲,邹父表示自己并不太懂法律,只是希望法院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

        【案情回放】

         酒后驾车撞人逃逸

       今年1月2日晚9时40分,宝安区龙华街道八一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宝马轿车撞上一名行人后逃离现场。伤者入院后,最终不治身亡。经警方核实,死者名叫邹为贤,今年24岁,是一名退伍军人,生前在龙华一工厂做工。出事后,死者堂兄、父母、生前女友等家属赶到深圳,苦苦寻找目击证人,引起了多方关注。

       案发后,市交警局将此案列为重点侦办的案件,专案组民警于1月13日下午在光明辖区内发现涉案车辆,车主姓王。经调查,案发时,公明交警中队民警王凤礼驾驶父亲名下的宝马轿车途经龙华八一路撞人逃逸。归案后,王凤礼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月21日上午,该案在宝安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公诉人宣读了王凤礼在接受公安讯问时的口供笔录。王在口供中称,事发当晚,他在公明一酒店参加同事的婚礼,席间有饮红酒和洋酒,之后又和一家汽车修理厂的朋友等人到一家酒吧,未等酒上来就先行驾车回民治的家里。途经龙华八一路时,听到车外一声响,以为是撞到路边什么物体,感觉没有什么大碍,所以没有下车查看,径直开车回家。次日酒醒后,发现宝马车右后视镜被撞掉、挡风玻璃有裂纹,就叫汽修厂的人把车子开走。他参加婚礼前因感冒吃了药,回来的路上又下大雨,因药物和酒精的催眠作用,自己昏沉沉的,对撞人和逃逸等细节记不清。

       【首次开庭】

         公诉人称肇事者试图掩盖案情

       本案首次开庭时,公诉人称,王凤礼驾宝马肇事逃逸后,并没有及时告诉家人及所在交警中队领导。1月3日、4日,他上班改乘出租车。到了1月5日,公明北环路发生一起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王凤礼决意借机制造假现场。于是,他让汽修厂的朋友把涉案宝马轿车开到现场。然后,又让公明交警中队一名协管员开着该车制造了与这起追尾事故相关的假象。弄完后,这名协管员通知王凤礼来到现场“勘察”,“勘察”完后,再让人将宝马轿车开到汽修厂。

       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曾引激辩

       首次开庭时,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围绕王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展开激辩。

       辩方律师称,王凤礼是在接受宝安交警大队的通知要求他接受调查、且公安机关并没有确定犯罪事实、他在尚未接到讯问的情况下如实向警方交代了案情,属于自首情节。此外,事发时正在下雨,王凤礼因连续加班比较疲劳,加上路况不好,酒后驾车判断出现错误,不能算作故意肇事。辩方律师还出示了王凤礼家人与邹为贤父母签订的谅解协议书,双方已达成60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邹为贤父母同意从轻处罚王凤礼。

       公诉人则反驳称,自首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主动报案,二是如实供述。但根据公安机关抓获王凤礼的经过及其本人供述,均证实公安机关通过公众举报,确认王凤礼涉嫌交通肇事后,主动传唤王凤礼,未得到及时配合后,警方前往其所在单位将人带回审查。公诉人认为王有坦白情节但没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案发时,王身为公职人员,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肇事逃逸,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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