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朋友去酒楼吃饭,将车停在了酒楼旁的停车场,当饭后准备驾车回家时,他发现刚买了两个多月的爱车竟然被盗了。该车至今尚未被追回。保险公司赔偿了他26万余元,可仍有10万余元的损失未获赔。李先生认为停车场和酒楼应负一定责任,于是李先生夫妇将该两家单位以及停车场的开办单位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
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停车场赔偿李先生9万元,停车场开办单位对车辆被盗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酒楼不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及其开办单位不服上诉,此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审。
去年5月4日晚上,李先生和朋友到位于福田区景田南路的鹏湾大酒楼吃饭。据李先生诉称,他在当天18时05分将其丰田牌汽车停放在该酒楼旁的新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橄榄绿洲家园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处。
当晚22时40分左右,他准备驾车回家时,发现其车不在停车位了,现场只剩下一堆被敲碎了的车窗玻璃,停车位附近隔离停车场与市政道路的路桩也被人拔掉。
李先生随即报警,后警方认定车辆被盗,但该车至今未被追回。根据李先生诉称,该车是其妻子王女士在去年3月花33万余元购买的。
车辆被盗导致其损失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共计37万余元,因其投保了车辆盗抢险,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了26万余元,但尚有10万余元的损失未获得赔偿。
李先生认为,停车场和酒楼分别给其发放了停车卡和停车票,停车场是经营性车场,其未履行停车场必须具备充分的防盗设施和条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等法定义务,对其车辆保管不善,导致酒楼在为其提供停车服务期间,发生其车辆被盗的结果。
因此,李先生夫妇将停车场、停车场的开办单位——新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润园公司)、鹏湾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湾酒楼)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停车场和鹏湾酒楼连带赔偿他10万余元的损失,新润园公司对停车场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停车场赔偿李先生夫妇9万元,停车场无力赔偿时,新润园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停车场及新润园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他们上诉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证实李先生夫妇的车辆被盗是因他们管理不善造成的,希望法院能驳回原判。
此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