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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即将实施
2010年07月29日 10:18 来源: 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编辑:文莹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8月1日起实施,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之严之重,史无前例。为了广大驾车人避免因被罚而带来不便,交警部门结合《条例》规定,就常见违法行为进行提示。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8月1日起实施,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之严之重,史无前例。为了广大驾车人避免因被罚而带来不便,交警部门结合《条例》规定,就常见违法行为进行提示。

        乱开远光灯罚300元

       开远光灯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也是让市民极其反感的不文明行为。深圳交警半年来查处此类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5600余宗。

       8月1日起,乱开远光灯将被处以重罚。《条例》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机动车在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会时,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在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使用远光灯的,处罚300元。

       路上“讲数”罚500元

       一些驾车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不是第一时间拍照后移开车辆或者报警,而是就地若无其事地“讲数”,以致发生次生事故,造成交通拥堵。因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撤离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未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500元罚款。

       占用应急车道罚500元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被称为“救命通道”,而实际上,深圳辖区各条高速公路“救命通道”被随意占用的现象较为严重。深圳交警半年来共计查处违法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路肩1380多宗。

       《条例》也因此对此类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额度且实行累积加罚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在正常情况下低于固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处500元罚款。同时规定,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超速一倍以上要吊销驾照

       俗话说:“十次肇事九次快”,安全和速度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频率最高、造成事故后果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其危害性可谓是家喻户晓,《条例》对超速的罚则也可谓是非常严厉。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超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超速100%以上的,处3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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