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8月实施
[导读]!《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在对深圳特区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已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和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我们相信,《条例》的实施将对深圳特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我们创造更加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使深圳道路交通更加安全畅通,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更有保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做一个遵规守法,安全文明的交通参与者,为深圳进一步创造优良的道路交通环境做出
五、强化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
《条例》设专章对交警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形成了严密的监督体系。其中规定了交通监控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规定了交通警察的考核上岗制度,规定了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的禁止行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违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了交通警察的禁止行为,还规定了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查处反馈制度。我们相信,认真落实条例执法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必将使交警的权力充分在阳光下运行,使交通管理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六、关于《条例》的实施范围
日前,国务院已批复同意深圳经济特区范围自2010年7月1日起扩大至原特区外,这意味着我市将改变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一市两法”的现状。8月1日后,《条例》的适用范围将覆盖深圳市所有的行政区域。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0一0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