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车主之家 > 养车费用 > 保险费用> 保险新政亲不亲民? 新车险理赔四大变脸
保险新政亲不亲民? 新车险理赔四大变脸
2009年10月29日 18:27 来源: 羊城晚报 编辑:毛毛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将近一个月了,“新法”的出台使得众多的车主无所适从。“新法”带来了哪几方面的变化?以后理赔是不是更方便呢?请看记者的采访。

       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将近一个月了,“新法”的出台使得众多的车主无所适从。“新法”带来了哪几方面的变化?以后理赔是不是更方便呢?请看记者的采访。

       变脸一:理赔有了“时间表”

       “投保时,千好万好;理赔时,千拖万拖”———车险理赔拖沓是业内一大积弊。新《保险法》以“车主”本位,首次对车险理赔“计时”,意味着,10月1日开始,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将驶上“快车道”。

       

保险新政亲不亲民? 新车险理赔四大变脸

       案例:周先生在路上与人发生碰撞。然而在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赔手续时,周先生感到被“踢皮球”。保险公司除让他出具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还三天两头要求周先生补充材料。周先生折腾2个月,才获得赔偿。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点评:车险理赔速度慢是车主对保险公司投诉的一大主要热点。新《保险法》首次对保险公司理赔速度祭出定量规定,有望从根本上遏制车主在车险索赔时可能遭遇的“拖字诀”。

       问:一旦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理赔,超过30天时该怎么办?

       答:按照新《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约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付理赔金外,还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

       变脸二:二手车过户保险照赔

       目前,不少车主购买二手车后,没有及时将原来的车险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保险公司往往以被保险人不是新车主为由,拒绝理赔。按照新法,10月1日后,车主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2007年3月,杨先生为自己的别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共交保费4451.45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至2008年3月27日止。

       2007 年11月,杨先生将该车转让给了李先生。但李先生并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一周后,张某向李先生借车用,车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勘察,并作出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确定维修费共计2.3万余元。不过,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及时办理保险过户、属除外责任为由,向李先生发出拒赔通知书。

       新法解读: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您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李先生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

       点评: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此次保险法修订,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在此条款中还有如下规定,即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问:张先生的私家车卖给周先生后,周先生将车辆用途改为营运车。像这种情况,一旦出险,车子原来的老保险如何理赔。

答:由于周先生将车辆用途从私家车改为营运车,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视具体情况拒赔或部分赔付。

[共0条评论]网友热评

提交评论0/500字

0条评论 | 查看全部>>
网络警察 返回顶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手机版 | 网站地图 | 好卖车 | 分站加盟
版权所有:车主之家(www.16888.com)
备案号:粤ICP备06021273号 电信与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080314
深圳30年网络信息杰出贡献企业 深圳电子商务协会监事单位 深圳四川商会理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