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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维权总有潜规则挡路
2009年07月23日 00:14 来源: 黑龙江日报 编辑:sunny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近年来,家用汽车开始进入普通百姓的消费范畴,有关汽车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也日渐增多,在汽车维修、投诉时,车主们却遭遇了不少“潜规则”。

       近年来,家用汽车开始进入普通百姓的消费范畴,有关汽车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也日渐增多,在汽车维修、投诉时,车主们却遭遇了不少“潜规则”。

       少写维修记录厂家规避义务

       哈市消费者程红今年2月份在城乡路一家汽车店,花了30多万购买一台轿车。上路一个多月,就出现发动机经常打不着火、漏油等情况,她找到了汽车维修4S店进行维修,可是修了几次之后,那些问题依旧没有改变。无奈之下,程红投诉到消协要求退掉这辆让她闹心的汽车。消协索要维修证明时,程红才发现,汽车虽然进行了四次维修,而那家汽车维修店只做了一次维修记录。维修店对此解释是:“消费者没有要求记录。”

       与程红遭遇有所不同的是,哈市消费者童明亮购买的一辆家庭轿车,使用不长时间,这辆车就开始出现各种毛病:雨刷器不好使、车门有时打不开。厂家只是简单地维修了几次。今年6月份,童明亮开车外出办事,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遇大雨,雨刷器怎么打不开,车窗上的胶条因为封闭不严而漏水,导致无法行驶。童明亮将汽车开到厂家要求退换。而厂家态度明确地说,在三包期内可以免费维修,维修到一定次数,我们可以考虑退换。童明亮发现手中的保修卡上没有任何维修记录。维修人员说,对这些小毛病的维修,厂家规定不需要做记录。

       一家汽车维修店的老板说,一般来说,汽车在三包期内可以提供免费维修,但不能提供维修记录和证明,如果提供详细地记录,一旦消费者要求退换,会给自己带来诸多的麻烦,这就是一种“潜规则”。哈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员对此种情况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者服务单据,每次维修消费者都要索取维修记录和证明,销售商售后服务不提供维修记录和证明,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定义务。

       买卖双方不对等消费者吃亏

       据我省有关部门统计显示,投诉问题多集中在8万~25万元的汽车,发现问题的时间多在购买半年内。汽车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本应享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但经营者往往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拒绝为消费者承担售后服务费用以及汽车鉴定费用等。

       今年年初,哈市消费者张明购买一台知名品牌的汽车,行驶不到一万公里,就出现经常熄火、发动机失灵的情况。在厂家维修了四次,这些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又增添了不少毛病。张明要求退换这辆车,而厂家强调说,开这辆车必须使用97号汽油,汽车问题不断很可能因为张明使用了廉价汽油。张明说:“我几十万元车都买了,我怎会使用廉价汽油?厂家怎么得出廉价汽油的结论的?”后来张明又添了十万多,换了一台新车。

       佳木斯消费者于权去年花了50多万购买了一台知名品牌的汽车。使用了半年多的时间,就发现仪表盘和变速箱出现问题,几次维修后问题依然存在。厂家告诉于权只要有权威部门的汽车鉴定,才能退车。于权拿到省级鉴定机构的鉴定书,可是经营者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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