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跟老公闹离婚的李小姐,把自己的小汽车送修,但车却被老公取走。李小姐将维修方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汽贸公司赔偿104211.11元。汽贸公司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对此案进行二审。
夫妻闹离婚争汽车
原告李小姐诉称,2008年5月15日,她明确告知汽贸公司“汽车钥匙遗失”,故请求汽贸公司救助。经双方协商达成了车辆维修的一致意见,汽贸公司随即将李小姐的骐达牌小汽车拖去维修。汽贸公司承诺2008年5月17日交车。
2008年5月16日,李小姐向汽贸公司电话查询维修进展,却被告知车已经被黄先生取走,因他有车钥匙。李小姐要求汽贸公司尽快设法追回车辆,但迄今汽贸公司仍未能向李小姐交还。经李小姐核查,该车辆的所有权于2008年6月25日变更为案外人享有。李小姐认为,她经与汽贸公司协商一致,将车辆交给汽贸公司维修,而汽贸公司不但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反而让他人将她的车辆取走。
汽贸公司辩称,李小姐和涉案车辆使用人黄先生是夫妻,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李小姐和丈夫在诉讼离婚期间争夺财产,李小姐于2008年5月15日上午趁车辆使用人黄先生不备,从黄公司所在地龙华将该车辆拖至汽贸公司处。当天下午,黄先生手持该车钥匙闻讯赶到汽贸公司处,说李小姐是他老婆,他昨晚喝多了酒,车钥匙不知放哪里了,老婆以为丢了,就过来要求全车换锁,现在不用换了。并拿出车钥匙当着汽贸公司客户代表的面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汽贸公司认为,李小姐与黄先生是夫妻关系,黄是涉案车辆的财产共有人,汽贸公司将车辆交付给他并无不当。况且,李小姐维修车辆时没有告之,汽贸公司当时也不可能知晓李小姐和黄先生正在闹离婚。至于变卖车辆所得款项,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流失。
一审判维修方赔偿10余万
福田法院在一审期间查明,李小姐与黄先生是夫妻关系,李小姐于2008年4月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该案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判决,准许李小姐与黄先生离婚。涉案车辆登记在李小姐名下,属于李小姐婚前财产。
法院认为,李小姐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给汽贸公司维修,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依法履行。因汽贸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返还李小姐车辆而造成她的损失,故汽贸公司应赔偿104211.11元。
维修方不服要求改判
汽贸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汽贸公司方面坚持认为,李小姐和黄先生是夫妻关系,小车即使是婚前李小姐所购,仍属家庭财产,根据所有权和占有权相分离的原则,使用人黄先生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小车。汽贸公司同时认为,妻子送车维修,丈夫来取车,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属于代理行为。同时,车辆转让也没有对被上诉人李小姐的家庭财产造成实际损失,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目前,此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