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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误工费到底该不该赔
2009年06月27日 09:27 来源: 大庆网 编辑:drift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买了一台新皮卡车,短短的4个月时间不断出毛病,仅维修就用了1个多月,太耽误事儿了……”5月21日,市民王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

       

       看着“问题”皮卡,王先生很无奈

       “买了一台新皮卡车,短短的4个月时间不断出毛病,仅维修就用了1个多月,太耽误事儿了……”5月21日,市民王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

       据王先生介绍,由于工作需要,他在位于市高新区的合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庆”)买了一辆长城迪尔皮卡,这辆车花费了他6.9万余元。买了车之后,王先生将车开到了工地准备使用。可没想到,车使用不久就出了毛病。经过一次维修,车仍是问题不断,两次维修浪费了王先生1个多月的时间。

       “现在维修用了这么长时间,我只好花钱雇车,产生的误工费已经达到1万多元,这部分的损失是不是应该由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呢?”王先生质疑。然而,当王先生来到“合庆”讨要误工费,却遭到了拒绝。

       车主:新车问题不断

       1月下旬,王先生准备买一辆轿货车用于工地使用,于是他来到“合庆”,以6.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迪尔皮卡车。

       用了一段时间,王先生的工人在检查“迪尔”时,发现机油少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烧机油”。3月初,王先生找到了“合庆”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开始对车辆进行维修。

       王先生介绍,第一次维修用了两周时间。3月下旬,他接到通知去取车。可在试车后王先生发现,车竟然冒黑烟。对于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建议王先生先开一段时间,如果不行再维修。

       车开到工地用了大概一个多月,问题还是没有解决。5月初,王先生开着车再次来维修。这一次,公司决定给王先生购买的车换个新发动机。

       销售:讨要误工费要有依据

       王先生介绍,在两次维修车辆期间,为了不耽误工地干活,他只好雇了一辆车,每天支付450元车费。

       “如果车一直很好用,我也不至于花这部分钱……”5月21日,王先生说。当天,记者随同王先生来到“合庆”采访。

       负责理赔工作的李经理说,公司的厂部有规定,凡是保修期间内发生的误工费,公司都不予承担。李经理还给记者拿出了产品维修手册中的非保修范围内容,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不负责在保修修理期间内发生的通讯费以及时间损失、不方便、经济损失等间接费用。”

       李经理表示,他也很同情王先生所遇到的问题,但是厂部对这样情况产生的误工费已经做了解释,是不能给予赔偿的。如果客户想理赔就要找到相应的理赔依据,如果没有依据,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根本就不合理,规矩是他们厂部自己定的,为什么要拿来约束我们客户,他们不理赔的依据无非就是这个规定,那客户的权益又该谁来保护呢?”王先生对李经理的解释非常不满意。

       5月30日,记者再次给王先生打电话。王先生说,由于发动机换了,行车证需要变更。现在车修完了,但还得需要更改发动机号,因此车仍停在“合庆”,没办法开回来。

       “真是太耽误事儿了,我雇车已经花了1万多元了,真不知道谁该为我的损失买单。”王先生无奈地说。

       律师:讨要误工费受法律保护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到本报读者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帆。王律师说,王先生对汽车销售公司讨要误工费的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是指,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是双方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王先生在购买车辆时,所签订的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一定会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作为销售商也是必须履行的强制性规定。产品质量出现了问题,除应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免费维修、更换,还应赔偿损失。虽然厂商规定了自己的企业标准,但这一标准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是无法抗拒法律的规定,并且,这项标准剥夺了用户的正常合理要求。

       赔偿责任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赔偿责任相当于违反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样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另一方财产上的直接损失,也包括了受害方由此产生的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就是如果按照合同履行了,应当获得或可以获得的利益,还包括比如停工停产、另行租车等受害人为避免损害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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