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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猫腻”被终结
2009年06月26日 16:42 来源: sina 编辑:drift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8月1日,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未签发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同时实行的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使机动车维修也有了“保质期”。

       8月1日,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未签发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同时实行的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使机动车维修也有了“保质期”。

       修车也有保质期

       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内容是: 汽车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若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没合格证可拒付款。机动车维修竣工质检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而且车主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

       工时配件须明码标价。新规定对汽车生产厂商的义务也做了相关约束: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另外,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相关证明。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而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维修费超2000元须签维修合同

       年维修量达到14万台次的昆明汽车维修市场,一年的产值是3亿元。目前昆明市共有汽车维修企业2770户。昆明市已经构建了一个以128户一类企业为骨干,416户二类企业为基础,1997户三类企业为补充,6个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为质量保证的汽车维修体系。

       由于《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已经做出了“实施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和亮牌经营”等规定,昆明市早在去年就在全市一、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全部实行了出厂合格证制度,经过行业管理部门的严格检验后,将全国统一印制的《合格证》发给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在机动车维修竣工时,由维修企业专职的检验员检验后出具合格证书作为依据。昆明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规定》更加细化了保修期和保修内容,目前该处已经派员前往北京参加学习,为做好下一步监管工作做准备。

       该处负责人还提醒车主:车主应该根据自己车辆的品牌、档次和车故障的大小,来选择不同的维修企业。选择汽车修理厂前,别忘了看其营业执照、登记和资质。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三类汽车维修业户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

       档次较高的车和需要大修的车辆应选择一些专修店,因为一、二类维修企业具有专业的设备和专门技术,有正牌的配件渠道,每次维修都有市交通局印发的保修单据。虽然价格相对较高,但是维修质量有保障。而一般的补胎加气、美容等小问题之需可就近选择小维修店解决,便宜便捷。当维修费用预计超出2000元,必须和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作为将来处理纠纷的依据。要记得约定维修项目、维修工期、价格以及质量标准等。接车时,别忘了让维修企业提供由专职检验员签章、注明质量保证期限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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