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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征求意见
2009年04月09日 23:01 来源: 北京商报 编辑:毛毛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提出,生产商故意隐瞒产品存在缺陷,被国家质检部门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否则将被处货款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许可证,撤销认证。

       销售被召回产品将罚货值3倍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提出,生产商故意隐瞒产品存在缺陷,被国家质检部门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否则将被处货款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许可证,撤销认证。

       这是我国首部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规范的法规。

        缺陷产品范围首次明确

       食品含有危害健康的添加物该不该退,汽车零部件存在安全隐患要不要召回。此前,缺陷产品被召回范围一直都不明确。对于这种情况,条例提出,国家对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产品有缺陷质检部门可责令召回

       长期以来,由于缺陷产品召回的主动权都掌握在生产商手中,而生产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故意隐瞒产品缺陷,导致因产品质量出现的伤害事故频发。

       鉴于这种情况,《条例》提出,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生产商应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并向省级以上的质检部门报告。生产商没有主动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有权发出通知或者公告要求生产商召回。

       同时,国家质检部门还有权对生产者故意隐瞒的缺陷产品,以及由于生产者造成的缺陷危害扩大或再次发生的缺陷产品责令召回。

         防企业隐瞒 生产商须配合调查

       为了防止生产企业对召回产品的缺陷进行隐瞒,《条例》提出,生产者和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检部门展开缺陷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产品实物,协助进行相关技术检测,必要时协助调查人员进入生产和销售地点检查。

       符合召回条件的缺陷产品应停售

       此外,条例还对经营销售者提出要求,销售者和服务者知道其所经营的产品可能存在符合召回条件的缺陷产品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和使用,及时通知生产者或供货商,并向质检部门进行报告。

       有企业认为,对缺陷产品进行责令召回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企业对产品质量监督的投入,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会让部分企业“透不过气来”;但同时也能促使市场淘汰部分问题商家,有利于净化部分产品销售环境,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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