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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货车挂车实施召回管理
2009年03月30日 18:14 来源: 新华网 编辑:毛毛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27日在北京召开的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上介绍,在对货车进行实际研究后,质检总局今年将对N类(货车)和O类(挂车)车辆依法实施召回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孙波27日在北京召开的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上介绍,在对货车进行实际研究后,质检总局今年将对N类(货车)和O类(挂车)车辆依法实施召回管理。

       孙波表示,经过调研,质检总局认为时机已经成熟,2009年上半年将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对N类(货车)和O类(挂车)车辆依法实施召回管理。

       另据介绍,在推进立法工作方面,《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了听证会,进一步收集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修订。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张纲27日介绍,目前,该条例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记者还从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标准化建设,2008年12月24日,经国家标准委批准,正式成立“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已经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委2004年3月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自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自2006年8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座位数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

       此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的标准。汽车业内资深人士认为,今年汽车召回管理范围将扩大到货车,对保障汽车下乡顺利进行、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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