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车主之家 > 汽车新闻 > 政策法规> 海南出台柴油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新规
海南出台柴油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新规
2009年02月01日 19:24 来源: 新华网 编辑:xiaotan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海南省自12月20日零时起实施新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在燃油销售环节征收)征收标准后,25日又对柴油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方式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以车辆总质量核定征收标准,以及外省柴油车入岛应按停留天数预缴车辆通行费。

       新华网海口12月26日专电 海南省自12月20日零时起实施新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在燃油销售环节征收)征收标准后,25日又对柴油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方式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以车辆总质量核定征收标准,以及外省柴油车入岛应按停留天数预缴车辆通行费。 
 
    据介绍,为确保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更加公平合理,海南不再以“车辆装载质量”作为柴油机动车核定车辆征费标准计量的依据,而是对载货类汽车按照核定总质量的一半核定征费标准计量。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有关负责人称,这主要是依据车辆对路面的损坏程度来确定的,对路面损坏大的车辆就得支付更多的通行费,同时也能较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车辆 “大吨小标”问题。比如,有的车辆能装载8吨货物,但出厂时只标明6吨。如按原标准征收,极易导致车辆通行附加费漏缴现象发生。据介绍,车辆总质量=载货重量+车辆自重。

       为减轻车主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海南省将原全年统缴改为全年一次缴清、半年两次缴清和按季度分四次缴清的方式,并给予不同的优惠费率。按季度四次缴清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90%,按照半年两次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5%,全年一次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0%。新增或转入的机动车,在上半年办理缴费的,可按应征费额的85%一次缴清,下半年办理缴费的,可按应征费额的90%一次缴清。而缴费时间不足一季度的不予办理统缴。

       对于外省柴油机动车入岛后通行附加费的征缴,海南省也出台新规。过去,外省柴油机动车进入本省两个月以内的,按征费标准的30%缴纳燃油附加费,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规定的征费标准全额缴纳燃油附加费。新征收方式明确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省行驶的,应根据需要在本省停留的天数预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实际停留天数超过预缴费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征稽机构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另外,本省柴油车出岛时,可办理停征车辆通行附加费。

       

[共0条评论]网友热评

提交评论0/500字

0条评论 | 查看全部>>
网络警察 返回顶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手机版 | 网站地图 | 好卖车 | 分站加盟
版权所有:车主之家(www.16888.com)
备案号:粤ICP备06021273号 电信与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080314
深圳30年网络信息杰出贡献企业 深圳电子商务协会监事单位 深圳四川商会理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