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车主之家 > 汽车新闻 > 政策法规> 多收养路费滞纳金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多收养路费滞纳金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2009年02月01日 21:50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xiaotan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近日,律师彭旦平因交纳14元养路费滞纳金,将深圳市公路局告上法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事实上,滞纳金累积到数十万的事例也偶尔见于媒体报道中。滞纳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
 “万分之五”应作为滞纳金最高标准

       因缴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话费的银行账户当月余额不足,下个月可能要补交一笔滞纳金,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

  近日,律师彭旦平因交纳14元养路费滞纳金,将深圳市公路局告上法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事实上,滞纳金累积到数十万的事例也偶尔见于媒体报道中。

  滞纳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

       滞纳金不是罚款,是一种行政强制

  日常生活中,人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滞纳金:水电费滞纳金、暖气费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等等。



  在行政法学理论上,一般认为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执行权的机关可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例如,对到期不纳税款者,每天处以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执行罚,以促其缴纳税款。

  但在实践中,某些滞纳金的征收已经丧失执行罚的本来面目,演变为类似于罚款。以养路费滞纳金为例,车主在超过养路费缴纳期之后,不会收到另一个行政决定——被征收滞纳金的通知。而是将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合二为一,在超过期限缴纳养路费时,自动与滞纳金一并计算缴纳。这种催缴方式很少事先告知义务人,丝毫不能发挥震慑并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作用。在义务人突然得知需要缴纳滞纳金时,往往滞纳金已经累积为较大数额,甚至大大超过义务人应当缴纳的本金。

  滞纳金在实践中一直游离于行政强制执行之外,缺乏有效的规范。

[共0条评论]网友热评

提交评论0/500字

0条评论 | 查看全部>>
网络警察 返回顶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手机版 | 网站地图 | 好卖车 | 分站加盟
版权所有:车主之家(www.16888.com)
备案号:粤ICP备06021273号 电信与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080314
深圳30年网络信息杰出贡献企业 深圳电子商务协会监事单位 深圳四川商会理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