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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首次规定质保期
2008年07月15日 11:54 来源: 北京娱乐信报 编辑:朱正光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据了解,按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汽车消费是一件长远消费,保养维修也少不了,可你要是遇上了无良汽修厂,可得当心了。

       昨天(3月16日),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为规范汽修企业,出台了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其中《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则首次提出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

       

       据运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四项制度分别是《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

       “这四项制度各有不同特点。”北京市运管局副局长于杰告诉记者,“除了《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是延续去年制度外,其他三个制度都是全新的。”于杰分析,《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突出强调对需要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诊断检验,诊断后,才能确定如何维修。《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则首次提出,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翻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故障两次都没修好的车辆,所在汽修厂需负责“转诊”,将其转到其他汽修厂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据了解,按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另据了解,年内,北京市将成立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鉴定中心。当车主与汽修厂发生纠纷后,这种以第三方形式出现的权威鉴定部门,将为解决纠纷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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