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地方按比例回拨给交警部门无道理
揭阳市人大代表吴惠松等提出《关于规范公路电子测速仪及罚款管理的建议》的建议。
他们指出,由于对“电子眼”、测速仪的使用和管理,国家和行政主管机关尚未作出统一的规范性规定,各地在自行安装和使用时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如设置测速仪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什么路段应该设置测速仪?由谁来主张,谁来核准?测速仪的准确度是否合格,该不该经过检验?由谁来检验?对罚款的管理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如目前电子测速罚款不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还是市区道路,都按属地归地方财政收入,有一些地方,财政将交警的拨款与罚款挂钩起来,按百分之三十或四十的比例回拨给交警部门,这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又把它变成一种创收手段,导致一些地方乱设滥设,执法变味,群众不满的现象。
代表们还提出,为防止执法过程和财政运作中的不良行为,规范罚款管理,凡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上设置电子测速仪、所查获的违法罚款一律上缴省财政厅,不列入地方财政收入。并明确规定公路、城市的电子眼(电子警察)、电子测速仪的执法监督管辖权,归属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管辖,违反规定的按公路“三乱”行为查处。
流动“电子眼”躲在隐蔽处专拍违章车辆
来自深圳的省人大代表张育彪称,在广东一些公路违规、乱安装、乱使用“电子眼”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司乘人员的强烈不满。这个问题的出现和存在,不仅无助于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道,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张代表说,有的地方安装、使用那么多“电子眼”,名为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实际是为了创收,为了本部门利益而设的“罚款陷阱”。比如,有的地方安装的“电子眼”,竟特意安装在十分隐蔽的地方;有的地方除了安装固定的、隐蔽的“电子眼”外,执法管理部门还出动流动的装有“电子眼”的车辆,躲在十分隐蔽的地方,专门捕捉可能违章的车辆,这不是故意设“陷阱”,又是什么呢?这就说明了有的执法管理部门在安装、使用“电子眼”这个问题上的指导思想不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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