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车主又一次陷入了极大的悖论之中:不缴纳养路费吧,你违反了交通部下发的征收通知;缴费吧,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通过的《公路法》和1999年10月31日修正的《公路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公路养路费宣告终止,车主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征收养路费及滞纳金。
缴费还是不缴费,一旦变成了是听从政府部门通知还是服从国家法律,对车主来说,确实是一个二难选择。当然啦,习惯于一切听从政府通知的老百姓,绝大多数会又一次选择支持政府部门的工作,而公然对抗或抛弃国家法律。
我发现一个问题,且已经是由来已久的问题,就是老百姓大多都生活在一种违法的氛围中。换句话说,就是相当多的人都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地违法或违规。往小里说,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违反《交通法》,这是非常普遍的违法行为。往中里说,国家《公路法》早已规定不能征收养路费了,大家不哼不哈的一口气又缴纳了7年,还准备缴纳8年、9年……这也是非常普遍的违法行为。往大里说,《宪法》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对照现实,你会看到有多少人与国家根本大法格格不入,几乎经常处在违法之中。
分析人们之所以大面积地处于违法状态之中,或生活在违法的氛围中,至少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一些法律法规出台得过多过快过密甚至过滥,即使是以法律为职业谋生的人,也有很多来不及学习和理解,遑论广大不从事法律工作的公民,限于生活条件和知识水平,自觉不自觉地违法。最后形成一种“跳蚤多了不咬,债多了不愁”的局面,把违法当做“家常便饭”,习以为常,不违法反倒不正常了。二是很多奉公守法的公民,在一些政府部门的“绑架”下被迫违法,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违法缴纳养路费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例。交通部门不但自己违法,还组织广大车主共同违法,客观上造成一种法不责众的局面。在这种情形下,你说你不缴养路费是遵守国家法律,谁听你的,养路费征稽处养着一大堆的人,不但可以对你罚款让你补缴,还可以没边没沿地罚你,甚至把你的车罚没拍卖。你去上法院告,10月17日有了一个律师宋成军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了法庭,结果如何呢?咱们骑驴看唱本——走着瞧。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我们且对结果保持审慎的乐观。
写到这里,我又有一个发现:宋律师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打的这场官司,要求路政局退还对其征收的养路费3080元,它的意义却是维护《公路法》的公益诉讼,一旦胜诉将产生多米诺效应,真正代表了最广大车主的利益。遗憾的是,李宇春一类的娱乐人物拥有大批玉米粉丝白菜帮子,而宋成军一类公益人物却没有多少人为之鼓与呼,这是谁的悲哀?这是怎样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