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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欺诈售车用户可退换
2008年07月15日 11:50 来源: 市场报 编辑:李 苹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如遇欺诈销售,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车。”这是新出台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中的新规,据了解,该合同示范文本将于10月1日实施,这也是北京市首份关于汽车买卖的合同。

        “如遇欺诈销售,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车。”这是新出台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中的新规,据了解,该合同示范文本将于10月1日实施,这也是北京市首份关于汽车买卖的合同。

         与此前的论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文本有5处主要变化。

         据了解,北京汽车买卖合同将通过两种形式发行,一是通过网站下载,自行打印使用,不用交费;二是可向工商局购买,只收少量工本费。

           欺诈销售

         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车

         卖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买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增退换车条款规避了上海汽车买卖合同中在一定公里数维修两次可退换的规定,以保证买卖双方的公平。

         汽车质检

         直观可断定者免质检

         在示范文本的论证会上,消费者代表对质检费用高的问题谁来承担等问题提出异议,因此在正式推行的文本中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断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依据,无需鉴定;而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

         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定义“订金”

         首次明确“等于预付款”

         对于目前汽车销售关于订金的纠纷较多的问题,合同中首次规定了“订金”的概念,即“顾客于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时向经销商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这样一来,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根据给自身造成的损害而扣除损失补偿,而不能全部截流“订金”。

         消费者索赔

         可指向销售商或厂家

         对于以往消费者只能向厂家索赔的问题,合同中规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销售商或生产厂商赔偿。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销售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消费者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销售商有协助消费者的义务。

         车辆交接书

         应要求设立分项验收表

         在示范文本的车辆交接书中,消费者可以看到“内饰”、“反光镜”等21项验收项目,据了解,这是应论证会上销售商要求新添置的设立分项验收表,在今后的纠纷中便于查证。

         此外还明确交车的时间、地点、随车交付的文件等内容,规定经销商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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