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朱先生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多起家用轿车维权案的败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应受《消法》调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背景:投诉汽车销售欺诈二审败诉
朱先生于2004年12月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4.18万元的小轿车。此后,朱先生意外地发现,该车保养凭证中的“走合保养登记表”上载明的用户竟是张某的名字,并有张某对该车进行过保养的记录。经调查,朱先生发现该车曾于2004年9月以3.58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已将该车开了2000公里,并在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过一次走合保养。
2005年8月,朱先生以购车受骗为由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将受汽车销售公司欺诈所购车辆退还该公司,退回车款并赔偿朱先生购车款一倍的损失。
法官:车属奢侈消费《消法》不保护
审理朱先生诉汽车销售公司欺诈案的一审法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从理论上讲,消费者个人的消费水平不同,生活消费需要也有所不同。但法律调整的应当是社会的普遍关系,在于整体调整而非个别调整。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普遍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车属奢侈消费《消法》不保护 ?
如果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过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一些消费需要都视为《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那《消法》就不必专门将适用范围和对象定义限制为生活消费需要了。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因此,朱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就汽车买卖发生纠纷,其权利义务应根据合同确认,适用《合同法》。
消协:家用轿车属《消法》调整范围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消协认为,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这并不完全是由于双方经济实力悬殊造成的,个体消费者即使再有钱,但因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市场信息采集、分析不足,仍难以与经营者进行公平的博弈。
中消协呼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
同时,中消协还呼吁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出台相关的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