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李某、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袁一与大巴公司承担67万元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这起全国首例道路交通事故亲属高额索赔案,车友联盟网记者采访了原告的代理律师——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李永修律师。
记:李律师你好,在本网刊登了这起全国首例道路交通事故亲属高额索赔案件后,不少读者感受颇深,纷纷在本网社区里参与讨论这案件,读者反响不一。
在我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计其数,可是类似本案的——岳父母向女婿、女儿向父亲索赔巨额交通事故赔偿金的案例,在全国也是非常罕见。一般说来,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袁某和李某亲属一方应作为共同原告,向大巴公司一方进行索赔。但是为何最终的结果却是岳父岳母把女婿告上了法庭呢?
李:我在接受李某父母的委托时,在认真分析基本案情和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认为该案可以从二个角度进行诉讼。一是以袁一和李花亲属一方作为共同原告,向大巴车公司一方进行索赔,其李花的死亡赔偿金加上袁一的伤残赔偿金总计有70余万元,但按主次责任计算,仅能获得30%部分赔偿20余万元,加上大巴车公司已为袁一垫付的治疗费用,二者相抵仅能获得7万元左右的赔偿,由于该种赔偿诉讼不仅免除了袁一的赔偿责任,而且很难得到袁一的支持和配合,效果不太理想。第二种方式是基于李花不承担事故责任,可以李花的父母及其女儿为原告,把袁一和大巴车公司及司机陈顺为被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诉讼成功,可获赔偿近70万元。但第二种诉讼方式仍然存在二个诉讼风险:一是在李花去逝后,袁雨在法律上的监护人只有袁一一个人,而袁雨要作为原告起诉必须由其监护人袁一代签有关法律文书,而袁一不可能自己签名告自己。二是袁一与自己系亲属关系,与李花系夫妻关系,现要其承担赔偿责任,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存在较大风险,加之,自己一家系下岗职工,生活十分困难,那有钱再缴交一万多元的诉讼费用?
在分析以上二种诉讼方式的基础上,他们听取了我的建议,采用第二种方式进行诉讼,以李花父母和袁雨(袁一的女儿)为原告提起诉讼。
2005年1月3日,刚过完元旦节,我即把诉讼材料交到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法官看了材料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要报领导审批是否立案。最后法院立案庭认为,把袁雨作为原告,使法律关系变得非常复杂,且在没有开庭审理前,立案庭不便审查袁雨的监护人资格问题,建议先以李花的父母亲双方为原告,待立案进行入诉讼程序后再考虑袁雨加入诉讼的问题。
为了尽快立案,我听取了法官的建议,仅以李花的父母亲为原告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法院很快受理了此案,并同意免交诉讼费11279元,仅交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部分的诉讼费852元。
记:为何当初在05年1月份的时候就递交了材料,案件却在05年9月才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呢?
李:2005年4月7日,就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5年5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的时候,被告安某运输公司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与原告方玩起了拖延时间的把戏。宝安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安某运输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并驳回其异议。之后,安某运输公司为继续拖延时间,就管辖异议事宜提出上诉。深圳市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支持安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告用心良苦的管辖权异议,使得案件推迟至6个多月才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这还不算,就在法庭决定于2005年9月5日再次开庭的时候,被告又与法院玩起了失踪游戏,以司机陈某已不在公司为由,拒绝代其签收开庭传票,想以此迫使原告采取公告送达形式拖延诉讼时间。
如果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一审开庭约需要75天公告送达时间,加上公告一审判决文书、二审判决书,至少也得要二年时间才能使判决生效。面对被告故意拖延时间的诉讼手法,我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大巴车司机陈顺系在从事职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应由其单位即大巴车公司承担,于是果断地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陈顺的起诉,使被告的如意算盘得以落空,终于使案件于2005年9月5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记:一审宣判后,安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判决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认为袁雨在诉讼中没有提出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袁雨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其专属权利,李花父母不是提出上述权利的适格主体。这个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