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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缘何向女婿索赔67万
2008年07月15日 11:48 来源: ourcars 编辑:佚名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丈夫骑摩托车搭乘妻子外出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与大巴车发生碰撞,因未能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妻子的父母方将女婿和大巴车公司告上法庭,最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丈夫骑摩托车搭乘妻子外出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与大巴车发生碰撞,因未能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妻子的父母方将女婿和大巴车公司告上法庭,最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丈夫按70%比例主要责任向原告方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金479255元,大巴车公司按次要责任30%比例赔偿原告方赔偿金194418元,丈夫与大巴车公司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例为全国首例因亲属死亡而引发的高额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完美地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宗旨。

           2003年6月13日,对于袁一(化名)一家来说是个十分不幸的日子。早上10时30分左右,丈夫袁一骑摩托车搭乘着妻子李花(化名)工同外出,当途经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第一工业区路口时,与陈顺(化名)驾驶的深圳市安某运输有限公司粤B25846号625路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袁一受重伤、李花死亡,二车部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认定,袁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花不承担事故责任。袁一受伤后,一直住院治疗至2003年11月6日,出院后被评定为捌级伤残。其间,安某运输公司为其垫付了有关治疗费用。

           2004年初,交警队组织双方调解,终因双方差异太大未能调解成功,交警队于2004年2月20日向李花家属送达了调解终结书,此后,双方事故赔偿事宜一度搁浅。此时,作为李花的父母不仅没有因为女儿的死亡获得一分钱赔偿,为处理事故反而还得多次从四川老家往返深圳,还得照顾与其一直共同生活的李花二岁的女儿袁雨,这对于从2002年就下岗的李父一家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2005年初,眼见诉讼时效期间就要过去,李花的父母不得不委托律师走上诉讼之路。

           2005年1月3日,刚过完元旦节,李花父母的委托律师李律师即把诉讼材料交到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法官看了材料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非常复杂,要报领导审批是否立案。最后法院立案庭认为,把袁雨作为原告,使法律关系变得非常复杂,且在没有开庭审理前,立案庭不便审查袁雨的监护人资格问题,建议先以李花的父母亲双方为原告,待立案进行入诉讼程序后再考虑袁雨加入诉讼的问题。
为了尽快立案,李律师听取了法官的建议,仅以李花的父母亲为原告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法院很快受理了此案,并同意免交诉讼费11279元,仅交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部分的诉讼费852元。

           立案后,2005年1月31日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追加袁雨参与诉讼。2005年4月7日,就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5年5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的时候,被告安某运输公司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与原告方玩起了拖延时间的把戏。宝安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安某运输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并驳回其异议。之后,安某运输公司为继续拖延时间,就管辖异议事宜提出上诉。深圳市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支持安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告用心良苦的管辖权异议,使得案件推迟至6个多月才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这还不算,就在法庭决定于2005年9月5日再次开庭的时候,被告又与法院玩起了失踪游戏,以司机陈顺已不在公司为由,拒绝代其签收开庭传票,想以此迫使原告采取公告送达形式拖延诉讼时间。

           案件于2005年9月5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方要求被告李一和安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方李花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1万元,庭审中双方对袁雨诉讼资格和诉讼请求发生争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袁雨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通知袁雨在一个星期内决定是否参与诉讼。2005年9月9日,袁雨向法院提交参与诉讼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了监护人变更协议书。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日下午再次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准确,对袁雨参与诉讼用其诉讼监护人资格,因本案赔偿项目中,李花父母与袁雨均系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该权利具有不可分性,因此,袁雨应作为本案原告参与诉讼。且李花父母已与被告袁一达成监护人协议变更监护关系,实际上已将袁雨的监护职责委托由李花父母行使,该委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未成年人袁雨利益,反之,则会严重损害其利益,与人性化执法宗旨相悖。被告安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粤B25846号大客车的登记车主,应与袁一互负共同侵权赔偿责任。判决:袁一按事故主要责任的70赔偿比例赔偿原告方各项赔偿金480997元,被告安某运输有限公司按事故次要责任30%比例赔偿原告方197081元,袁一与安某运输有限公司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安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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