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要求选装ETC装置的车辆,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自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车载装置。
《通知》提到,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产品准入体系不断完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现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增加部分强制性标准检验要求,主要修改如下:
1、将《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并取消GB 14023-2011强制性检验项目。
2、将GB 38262-2019《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并取消GB/T 32086-2015强制性检验项目。
3、将GB/T 37706-2019《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用技术要求》列入公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
4、罐式车辆在开展GB 7258-2017侧倾稳定角项目检验时,应按照GB 28373-2012《N和O类罐式车辆侧倾稳定性要求》进行检验,侧倾稳定角限值应符合GB 7258-2017的要求。
5、对于选装ETC装置的车辆,应按照GB/T 38444-2019《不停车收费系统 车载电子单元》进行相关检验检测。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车载装置。
6、《公告》申报系统将于2020年2月14-16日进行相关调整更新,届时将暂时关闭申报系统,请各相关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准备。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于去年12月27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强制安装ETC和对非ETC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设置障碍。他同时表示,截至2019年12月23日,全国ETC客户累计达到1.97亿,比去年同期净增了1.2亿,增长了157%。《通知》第一次将ETC纳入汽车前装选配目录,将大大加快ETC普及进度。
为保障ETC合理合法应用,交通运输部成立了全国ETC客户服务中心,和各省进行联动,同时开通95022 ETC服务监督热线,为公众提供全天候、多方位、高效能的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