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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充电补贴细则 直流快充桩补贴495元/千瓦
2016年12月02日 14:03 来源: 第一电动网 编辑:林岳城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补助资金标准为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

       11月30日,福州市发改委印发《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将对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私人自用)建设运营单位进行资金补助。补助资金标准为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

       关于印发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订了《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加快电动汽车推广示范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依据《福建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办法”)、《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福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在福州市辖区内经发改部门登记备案,并由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运营管理办法要求,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国产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私人自用)建设运营单位,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

       第四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六条 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充电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按国家、本省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公共充电设施应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支付方式应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充电设施后台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功能、支持移动终端充电设施查询功能;专用充电设施视情况自主选择上述功能。

       4、电能可计量。

       5、2016年新建并通过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备案。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发改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行业管理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充电设备的中文购置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

       4、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单位自建的充电设施提供相应票据。

       5、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的承诺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福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第八条 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1、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县(市)区发改局。

       2、相关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提出的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福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初审意见表》(附件2),分别上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通过后,市发改委将补助资金计划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转给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再拨付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2016年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标准为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

       第十条

       将申请单位信用记录作为申领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充电设施建设与申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及质量、售后保障、运营时间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和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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