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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新能源纯电动小汽车纳入增量指标配置
2016年08月01日 17:48 来源: 车主之家 编辑:张龑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2016年深圳市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可以申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交警局发布2016年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落实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深圳市将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由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两类,调整为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三类。

       通知内容如下:

       市交通运输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居环境委 市公安交警局

       关于2016年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16〕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落实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小汽车增量指标由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两类,调整为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三类。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只能用于办理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只能用于办理符合该项规定的电动小汽车登记。

       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的申请、配置、使用、管理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和本通知执行,《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二、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在按照该细则第十二条确定规则计算的申请编码数量基础上,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该申请编码只能用于申请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三、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个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仅有1个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的。

       四、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个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于2016年7月31日前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的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仅有1个纯电动小汽车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

       五、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条件的个人,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可以按照实际车辆数申请更新指标;如名下还有其他登记在本市的小汽车,该部分小汽车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办理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纯电动小汽车登记;使用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办理符合该项规定的电动小汽车登记。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的,按照“审核通过时间优先、申请报名时间优先”的原则配置,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后,即直接发放相应增量指标。

       七、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2016年6月1日前提出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使用和管理,继续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调整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控政策的通知》(深交〔2015〕303号)、《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15〕345号)、《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方式的通知》(深交〔2015〕407号)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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