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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主酒驾 同车人连带罚款百元
2014年07月10日 09:14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刘志霞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记者在修订的处罚条例中看到,酒驾特定同车人将被处罚100元。“从2011年到现在,深圳的酒驾者已经超过3000人次。修改过的条例标明,酒驾的同车人也将被处以连带责任。”

       【车主之家 新闻】深圳交警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修订条例标明,酒驾同车人也将负有连连带责任,此外儿童不按规定系安全带或是故意在路上缓慢行驶的行为也将被罚,最高罚款金额上千元。

       “龟速”行驶列入处罚条例(照片源自网络)

       7月9日,深圳交警局法制科李广群科长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两个《条例》的修改意见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15日。市民可通过微博、微信或电邮方式(jiaojingfzk@163.com)就关心的交通问题向深圳交警提出建议。

       记者在修订的处罚条例中看到,酒驾特定同车人将被处罚100元。“从2011年到现在,深圳的酒驾者已经超过3000人次。修改过的条例标明,酒驾的同车人也将被处以连带责任。”李广群表示,特定同车人的概念是指酒驾者的家属或是工作上的上下级关系。

       处罚条例还规定,对于14周岁以下乘坐副驾驶位、不满4周岁儿童没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座椅也将被处以300元罚款。据悉,上海、山东等地已经在立法上作出尝试;汽车用儿童安全座椅国家标准已经出台。

       此外,深圳交警还首次对“龟速行驶(故意慢驶、停驶或者以其它方式阻塞交通”拟进行处罚。李广群表示,由于驾驶技术不熟练、或者打电话、看路牌等原因造成的慢行行为,拟增设处罚1000元。“两个标准可以遵循,一是低于最低限速标准。二是低于路段车速的平均速度。”

       手持拨打接听电话、违反“拉链通行”,不避让救护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跨越、骑轧违反“双黄线”都将被处以300到1000元的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自愿申请停驶置换免除处罚也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条例标明,“实际停驶达到30日、可申请置换免除一次5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记录”吸收到条例中去,意在鼓励更多市民参与。

       “处罚条例”主要修订内容

       酒驾特定同车人处罚100元

       “醉驾入刑”以来,深圳交警开展的“猎虎”行动力度不减,可谓全国“查处酒驾最严格的城市之一”;但单靠交警执法,很难禁绝酒驾。建议对驾驶人、乘车人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父子等亲属特定关系人设定罚则。

       “龟速行驶”处罚1000元

       (故意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

       在道路上由于驾驶技术不熟练、或者打电话、看路牌等原因,少数驾驶人故意或者注意力不集中导致“龟速行驶”(慢驶、停驶等),严重影响通行秩序;对单方追逐、挑衅其他车辆,或者在其他车辆临近时突然变道,或者超越他车后猛踩刹车等行为,拟增设处罚1000元。

       手持拨打、接听电话,违反“拉链通行”处罚300元

       不避让救护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违法处罚1000元

       法律责任设定的轻重,直接关系到引导当事人守法的效果,现行法律、法规对部分常见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过轻,难以达到纠正违法、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的效果。拟提高处罚额度至300元~1000元不等。

       跨越、骑轧违反“双黄线”处罚500元

       从实际情况看,大量存在的乱变线、爬头,尤其是对道路中心的双黄线等跨越、骑轧现象突出,危害严重,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拟提高处罚额度至500元。

       儿童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处罚300元

       近年来,全国每年有上万名儿童死于交通事故,其中突出表现在不系安全带、乘坐位置不合理等方面。考虑青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建议禁止14周岁以下乘坐副驾驶位、不满4周岁儿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座椅。

       “追逐竞驶、尚不构成犯罪”处罚2000元

       《刑法修正案(八)》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列为危险驾驶犯罪,但对于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不够刑事追究的行为,没有设定相应法律责任,拟增加处罚2000元。

       “冒用、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比照使用伪造驾驶证处罚。

       近年常见、高发于自助处理终端机等处理方面,其性质近似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他人的生活造成较大的困扰等。建议比照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进行处罚5000元~2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条例”主要修订内容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变更登记,禁止上路

       深圳实行“禁摩限电”政策,但是目前涉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仍居高不下。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较多的路段秩序混乱,市民群众意见很大。

       自愿申请停驶置换免除相应处罚

       “爱我深圳、停用少用、绿色出行”效果不够明显。将“实际停驶达到30日、可申请置换免除一次5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记录”吸收到条例中去,鼓励更多市民参与。

       违法记录不及时处理纳入征信系统

       产生违法后及时处理非常重要,部分车主迟迟不去处理,今后纳入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规范违法停车处罚

       明确交通繁忙路段取证后不“贴条”;针对不同路段、时段的不同情况,明确严禁停车、即停即走、允许限时停放路段等,实行标志标线标识创新,方便识认。

       3次以上违法记录未处理将强制停驶

       目前,交警部门对于查获的有3宗以上违法未处理记录车辆,扣留机动车。对扣留车辆方式做出“变通”,明确有3宗以上违法未处理车辆“扣留”强制措施,可以通过电子监管方式执行,减少实际扣留车辆、创新停放保管问题。

       手机号码登记法定化、违法记录短信告知法定化

       手机短信息发达通知(告知)为第一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为补充。

       扩大安装行车记录仪的范围,鼓励更多车主安装

       将出租车、公交巴士等纳入;明确行车记录仪的购买安装、记录行驶过程要求、法律责任等。扩大强制安装车辆范围,将城市出租小汽车、公交营运巴士,以及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纳入强制安装范围;鼓励更多社会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

       交通督导员可以单独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摄录取证。

       确由交通督导员可以对违法停车、违反标志标线等交通违法行为摄录取证,交由交通警察核实后予以处罚,把有限的警力配置到更需要的岗位发挥作用。

       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电子车牌”处罚1000元

       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配发安装电子识别芯片;非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进入经济特区超过十五日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应于第十一日开始的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安装电子识别芯片。拒绝或者故意破坏电子识别芯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非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进入经济特区超过十日、未按照规定申报安装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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