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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行交警宝马女被判2年 服刑期内严禁驾驶
2013年03月20日 14:08 来源: 新华网 编辑:罗剑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备受关注的郑州“宝马女”拖行交警案18日一审宣判,驾驶宝马轿车拖行执勤交警的刘育红因妨害公务罪,被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备受关注的郑州“宝马女”拖行交警案18日一审宣判,驾驶宝马轿车拖行执勤交警的刘育红因妨害公务罪,被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今年1月17日,刘育红驾驶一辆无号牌宝马轿车,在郑州市一路口闯红灯,被执勤交警查处,要求其下车接受处理。但刘拒不下车并驾车前行,把执勤交警倾倒在车引擎盖上又行驶了1公里多,后来被群众驾车逼停。事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认为,刘育红因交通违章被查处,采取驾车拖行交警的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未对执勤交警身体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在宣判的同时,还对刘育红发布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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