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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有新规定
2013年03月12日 12:56 来源: 车主之家 编辑:重庆编辑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为进一步提高交通综合执法便民服务水平,方便广大驾驶员、车主及时处理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近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在主城区内新增设两个执法点开展异地处理业务。对于在高速公路上超速50%以下,被交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章行为,市民在接到交通执法机构邮寄的“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在网上通过“重庆高速执法”(网址:www.cqgszf.net)查询到相关信息后,可选择到以下机构接受处理。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综合执法便民服务水平,方便广大驾驶员、车主及时处理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近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在主城区内新增设两个执法点开展异地处理业务。对于在高速公路上超速50%以下,被交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章行为,市民在接到交通执法机构邮寄的“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在网上通过“重庆高速执法”(网址:www.cqgszf.net)查询到相关信息后,可选择到以下机构接受处理:

       1.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江北区大队(地址:江北区海尔路6号庆业巴蜀城);

       2.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沙坪坝区大队(地址:沙坪坝区凤鸣山40号欣光家园3楼)。

       当事人若对违法行为有异议,或超速50%以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仍需到高速公路的任一执法点接受处理。

       今后,随着此项工作的推进,执法总队将实现主城各区异地处理执法点的“全覆盖”并进一步拓展处理的案件范围。

       一、异地处理范围

       异地处理是指:当事人(指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下同)在接到或主动获知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获的在高速路上违法行为信息后,对的交通违法行为无异议且自愿接受处理的,可选择到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支队的任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并缴纳罚款。

       在异地处理试运行阶段,接受处理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交通监控设备查获的高速公路非现场超速案件;

       (二)处以200元以下(含200元,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的;

       (三)案件尚未进入非诉执行程序的;

       (四)违法行为时间未超过2年的。

       根据异地处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总队将对异地处理案件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二、异地处理机构

       (一)试点阶段(5月14日—6月14日)

       1.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江北区大队(地址:江北区海尔路6号庆业巴蜀城);

       2.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沙坪坝区大队(地址:沙坪坝区凤鸣山40号欣光家园3楼)。

       (二)试运行阶段(6月14日)

       主城区各基层执法窗口(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三、异地处理相关内容的告知方式

       (一)邮寄送达

       对符合异地处罚范围的案件,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各支队在寄发的《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邮件中附加“温馨提示”卡片(附件),注明可接受异地处罚的地点。

       (二)网站查询

       在“重庆高速执法”(网址:www.cqgszf.net)的“交通违法信息查询”页面,增加异地处罚案件范围和处理地点的相关信息,提示当事人自觉接受处理。

       (三)其他方式

       通过总队腾讯官方微博以及重庆交通广播电台“路况早间播报”等栏目介绍异地处罚案件范围和处理地点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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