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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交警协助驾考考试作弊从严追责
2012年12月20日 11:09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罗剑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大纲》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大纲》中安全与文明驾驶知识被纳入为考试项目,同时《通知》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违规发放结业证,交通民警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

       交通部、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

       《大纲》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大纲》中安全与文明驾驶知识被纳入为考试项目,同时《通知》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违规发放结业证,交通民警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从严追究责任,聘用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一律解聘。

         考试科目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

       记者了解到,新《大纲》将安全与文明驾驶知识纳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内容和考试项目。新《大纲》考试部分分为三个科目,考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其中科目一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二为场内驾驶,科目三为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根据新《大纲》规定,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可以参加下一科目的考试,前一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继续该科目考试。根据新《大纲》规定,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强化监管 贿赂考试员、向学员索取钱物可责令停业整顿

       据交通部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中表述,要强化监管,严格违规培训与考试责任追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驾驶培训机构信誉考核机制,对发现有重大违规的驾驶培训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应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部门应暂停受理考试申请。

       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现象的,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公安部门应停止受理其考试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违规发放结业证,交通民警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的,从严追究责任。聘用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一律解聘。 考试改革 积极推广“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

       根据《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信息联网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培训与考试的衔接。交通运输部将尽快出台驾驶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的相关技术规范,各地要按照要求,全面推广应用驾驶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驶培训机构通过计时培训等方式,严格落实《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

       《通知》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先进模式。对于实行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培训模式的培训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在培训能力评估和考试安排方面应当给予便利。

       同时要求加强对学时落实情况的监督,严格审核培训记录,杜绝违规发放结业证书。公安部门在受理驾驶培训机构统一申报的考试预约时,要审核培训记录,不符合培训要求的不予受理考试。

        具体措施 2013年考试学员要按新《大纲》增加教学内容

       根据《通知》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使用符合《大纲》要求的规范培训教材,尽快调整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确保按照《大纲》要求教学。对已经完成培训,2013年1月1日之后参加考试的学员,要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增加教学内容。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驾驶等新增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调整,要抓紧完成。

       《通知》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定期开展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能力评估,根据培训能力及培训、服务质量核定其招生人数,并对社会公布;要配合物价部门合理核定培训收费价格,防止驾驶培训机构乱定价、乱涨价。公安部门要根据核定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能力,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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