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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搭售“精品”实乃损人不利己
2012年11月09日 17:10 来源: 南方日报 编辑:罗剑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搭售现象在汽车零售行业早已是司空见惯,特别是近几年汽车消费市场的需求猛增,供不应求的市场关系也通过这一方式得以缓解。经销商在汽车上搭售精品后再售出,一方面可以规避售价过高受到消费者起诉,另一方面又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说奥迪的品牌太过特殊,那么同城一家丰田经销店更具有代表性。这家店自开业以来,一直供应着各种不同版本的“自制版”车型,通过不断增长的销量数据证实了“自制版”车型在市场上有存在的必然性。这家经销商常年通过“中级车最低8折优惠”的广告吸引消费者关注,其实,真实优惠却大有蹊跷。经销商标榜优惠高达3万元的车型,并非原厂的“斋版”,而是经过了大幅度改装的“自制版”,由于车型指导价完全是经销商说了算,导致了这款车最大让利,竟与市场的实际售价之间相差了1.7万元,赚足了消费者的眼球。

       除了个别车型充当宣传噱头外,经销商大部分“自制版”车型还是被消费者所接受的商品。这家丰田经销商每月销售的车型中,半数以上都是“自制版”车型。如果自制版车型能够切合消费市场的需求,又能在价格上体现出实惠,到底算不算违法呢?不少消费者也曾经算过一笔账,购买加装好的“自制版”车型不仅省时省力气,有时候还能省钱。

       早在2010年,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三部委就曾联合下文严打汽车销售中存在的强制搭售其它商品或服务、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于搭售现象是否违法的判定,我认为应该以“强制”与否为准绳。不排除消费多元化的需求下,购车消费者对汽车精品的推崇,但这并不能成为经销商搭售的借口。记者认为,经销商能够根据消费市场需求提供不同的产品是对消费者的尊敬,但如果经销商主导了消费市场,只为消费者提供改装后的“升级版”、“自制版”车型,即便价格多么诱人,也是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应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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