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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管理条例明年实施 不召回可吊销许可
2012年10月31日 15:44 来源: 新京报 编辑:罗剑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拒不召回问题车辆……明年1月1日起,此类行为的处罚额度,将从目前的上限3万元,提至“货值金额10%”,乃至吊销违规方许可。

       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拒不召回问题车辆……明年1月1日起,此类行为的处罚额度,将从目前的上限3万元,提至“货值金额10%”,乃至吊销违规方许可。昨日,我国首部“汽车召回”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前最高处罚仅3万元

       此前,我国汽车召回的管理规范,仅有一部部门规章——2004年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近年来,针对汽车召回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

       条例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对比《规定》,《条例》已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了召回程序、监管单位,并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

       ■ 解读

         1哪些汽车该召回?

         同批产品存共性缺陷

       哪些车应该被召回?《条例》明确,“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意即同一批次、同一型号、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如果具有共性缺陷,这一缺陷不符合国标、行标,或者会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那么就应被召回。

       2由谁发起汽车召回?

         召回条件由质监部门审核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也就是说,消费者维权途径还是投诉。至于“缺陷”是否符合召回条件,则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审核。

       3谁负责召回汽车?

         进口车归进口商负责

       《条例》明确了召回程序中,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厂商、经销商的三方权责。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通知生产商调查分析。生产商如果没有及时展开调查,那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直接介入。

       “缺陷”查证后,生产者负责召回全部问题产品。否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责令召回。《条例》强调,“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后,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至于进口车,《条例》明确,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4经营者承担哪些责任?

       4S店须上报疑似问题产品

       在厂商、经销商、国家部门等汽车召回环节中,消费者经常跟4S店打交道。《条例》针对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制定了三大职责: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召回;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按照《条例》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均由生产者承担。

       ■ 专家分析

         “需设第三方检测机构”

       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说,《条例》最大亮点就在于提高了处罚力度,加大了对企业的约束力。但“召回实际上相当于对厂商的妥协。按道理,有普遍性缺陷的批量产品,不应该流入市场。那么流入市场后,怎样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除了投诉权,法律还应该赋予消费者召回申请权、召回结果反馈权”。

       他表示,《条例》实施后,如何执行是关键问题。按照《条例》设计的程序,消费者觉得车辆有缺陷,可向质检部门反映。至于车辆是不是存在缺陷,由质检部门查核。他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该设立第三方召回检测机构,以便快速发现问题产品,将损失降到最小。此外,质检部门除了召回信息管理系统,还应有投诉处理系统、事故分析系统等配套系统,以全面掌控汽车质量。

        ■ 新闻背景

         7年召回621万辆车

       据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自我国2004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至去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去年系召回数量最高的一年,全年共实施召回82次,召回了超过180万辆车。

       专家分析称,近年来我国汽车召回数量虽有上涨,但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如2009年,美国新车销售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中国新车销售1364万辆,仅召回136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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